202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规范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2024年,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全年减税降费及退税超2.5万亿元。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针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加大了合规检查的力度,特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检查是重中之重,这也给企业研发优惠合规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研发加计扣除误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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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
所有行业的企业均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行业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误区2
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均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误区3
所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析】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同时,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另外,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时,企业要留存备查围绕预期技术指标开展相关试验测试的记录、失败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误区5
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6
研发产品过程中对外销售的试制品可以全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规定,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误区7
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享受的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也就是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100%(或120%),这个政策导向与企业的盈亏状态并无直接关联。
财税〔2018〕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在税法上可以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企业预估未来有利润可以补亏的,也应当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
误区8
企业只有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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