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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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保全人如果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那么,如果错过保全复议期间的,还能如何救济?
一、在执行阶段基于实体权利还可以提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甲公司与孙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在诉讼期间,案外人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有权在执行终结前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
因法院在诉讼中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应是连续、不间断的,案外人可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依法定程序主张权益,排除妨害,故甲公司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并不因此丧失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查封财产申请排除执行的异议权利。
二、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院在《毕节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兴禄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不服裁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另行通过申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而非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
作为执行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对另行提出的执行监督申请进行处理,更易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果认为保全行为违法的,还有哪些其他应对措施?
1.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认为法院在诉前、诉中保全行为违法,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申请置换保全标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若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和保全行为并无异议,而是认为被保全的标的物会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或者有更适合保全的财产的,被保全人可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变更(亦称为置换)。
3.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被保全人未在保全阶段提起救济程序,或提起救济程序未得到支持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驳回了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被保全人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另行提起诉讼程序主张赔偿。
周军律师提醒,认为法院保全行为违法或有异议的,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应对方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选错路径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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