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广大农牧民朋友: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保护耕地是关系群众吃饭问题的大事,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就是护住群众的饭碗。农村的收入来之不易,粒粒粮食都是所得,为避免造成耕地破坏和经济损失,我们对耕地保护的政策告知如下:
一、基本农田“四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造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一般耕地“五不得”。
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占耕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五、违法占地“后果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4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违法违规用地,轻则罚款,重则拆除违法建筑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用地谨记“四要”“两不要”。
“四要”:一定要提前调图(需查明地类,是否占用林地、草地、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一定要办理手续再开工;一定要按照流程审批完成所有手续;一定要警惕出现卫片执法图斑和违法用地整改现象发生。“两不要”:一定不要占永久基本农田;一定不要非法占用土地。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牧区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免受财产损失,切忌出现未经批准建房、未按规划建房、未经批准建种养殖设施、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发生(自己家的土地上建房、建设施等,也必须办理手续,否则会被卫片监测拍到,产生违法用地),不要在无审批手续的土地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旗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全旗各苏木镇场,持续规范农村牧区土地使用管理,注重源头治理和前期管控,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并与各苏木镇场共同维护和推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广大农牧民朋友们,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到子子孙孙的吃饭大事。国家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牧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真诚希望与广大农牧民朋友一起,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牢牢端住我们的饭碗,让我们的饭碗装满中国粮。
来源 │科左后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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