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个案件当事人跟我说,他手上还有个合同债权纠纷案。我把起诉状看了。听他说是花了200元请人拟的。到底一分钱一分货,居然只要本金19600元,利息和违约金均不计。配套的三两张纸的证据,也不足用。这《退款》合同上,当事人居然是用微信网名签的,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这就是这个小学都没毕业的当事人干的傻事。还得证明这微信名是他的。
最近我给重新整理了5组24页证据清单,重新拟写了起诉状。
梳理了下,是这么回事。
被告,即南通燕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以集装箱商铺招租。这当事人正要开店,租金等付了49600元,可该公司违约,既兑现不了租赁物,又退还不了租金。
扯皮到月底,双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展期至2022年2月15日前,全额退款,包括5000元违约金;并约定,如果再次违约,该公司将承担49600元惩罚性违约金。
可是,该公司再度违约,当事人前前后后只要到5000元违约金和30000元退款,尚差19600元,后面再怎么要都要不到。
当然,因为资金被骗问题,这当事人租门面开店的计划,也就告吹了。
这家公司,钻法律空子,以集装箱商铺招租为诱饵,设局圈钱,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安部、最高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公司退款退到尚差19600元时,就不再退了;孤立的看,正好达不到刑事追诉立案标准,只能界定为民商事欺诈行为;维权只能起诉,报案没用。
我到爱企查等客户端上检索了下,该司以集装箱商铺招租为饵,张网捕鱼,中招的可不单是上述当事人一个。
公开信息显示,诱发的起诉到南通崇川法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那是一箩筐,还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潜在的,当事人认倒霉,没有去起诉的。综合起来看,这家公司到底骗了多少人?多犯屡犯,数额累计该有多少呢?算不算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呢?
我是不客气,拟写起诉状时,本金、利息和惩罚性违约金都主张,把标的抬升到了约70000元。当然,就民事诉讼而言,诉讼总是有风险的,我预判,胜诉也许不难,但执行环节可能有麻烦。
我倒是建议,崇川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有必要结合该公司的其他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关联性审查,如认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那就干脆进行“民转刑”,裁定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该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破案后尽量退赃。
南通,又岂容“燕羹”这般欺骗投资人,戕害营商环境的所谓公司存活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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