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酒驾事故背后都是“心存侥幸”
“我酒量好,还很清醒”
“这个点不会查酒驾”
“我走小路,交警应该不知道这里!”
直至事故发生,才后悔莫及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集中审理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车沿大理市西屏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西屏路(福每佳便利店)处时,所驾车前部与停放在道路右侧一辆停放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后,导致被撞车辆向前滑移,又与另一停放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0mg/100mL,经交警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11月04日03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大理市人民路建设路口处昏迷,将该车辆停在道路中间,经他人报警后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24mg/100ml。
2025年2月17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爱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玉洱路博爱路口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3mg/100ml。
2024年10月30日,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澜沧由西向东方向行驶,00时22分超速行驶(限速60km/h,实速82km/h)至西宁-澜沧2434公里+800米(佳利建材城)处,所驾车前部与同向前方同车道驾驶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2mg/100mL,经交警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4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林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大理市凤仪镇芝华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芝华线0公里+800米处时,所驾车右侧与同向右侧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57mg/100mL。经交警责任部门认定,张某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认识到了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自身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
经审理,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因素,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拘役一至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不仅会面临刑罚处罚、行政处罚,肇事的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给自己及家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法官提醒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的生命、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拒绝酒驾,才能“久”驾!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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