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张某乙和张某甲结婚时并不知道张某甲没有与薛某某离婚,张某乙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2013)历刑初字第161号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2日薛某某与张某甲登记结婚。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与薛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乙在历下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户籍均在济南市。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在与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乙登记结婚,自诉人薛某某控诉其犯重婚罪成立。自诉人薛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有配偶且未离婚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诉其犯重婚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乙和张某甲结婚时并不知道张某甲没有与薛某某离婚,张某乙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自诉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某乙和张某甲结婚时明知张某甲未离婚,上述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已由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故对自诉人薛某某提出的“依法确认二被告人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再评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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