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网上有一个网民气不过的新闻事件:
婚后不久,陈旭便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其妻得知后,很快就搬离了二人住所,不再与他共同生活,对其病情也不闻不问,在一次争吵中甚至将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陈旭去世,二人再未联系。陈旭患病期间,都是其姐姐来照顾。两年后,陈旭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办。
陈旭去世一年后,妻子得知丈夫,提出自己是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陈旭姐姐不同意。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陈旭遗产由姐姐分得60%,陈旭妻子得40%。
陈旭妻子从未照顾生病的丈夫一天,最后却能得丈夫遗产40%,这判决公平吗?肯定不公平,但这判决没办法,法官已经使最大气力作出这判决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丈夫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妻子,在一般情况下,妻子是唯一继承人,应当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陈旭的姐姐是没有继承权的,所以我说法官已经尽了全部气力让陈旭姐姐获得60%遗产。
陈旭的姐姐是怎么获得遗产的呢?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陈旭姐姐属于继承人外的对陈旭“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官将这个“适当”安排到了60%,我认为已经相当给力了。
陈旭的姐姐在弟弟生前给予了弟弟最大的照顾,获得遗产也是理所应当的。而陈旭的妻子未尽分内的照顾义务,在丈夫患病后原地消失,丈夫死了,回来争遗产,还能得逞,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不公平也得接受,因为她和陈旭之间存在婚姻。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婚姻的价值,不管你认可不认可,赞同不赞同,这确实就是婚姻的价值,哪怕是残酷的价值。
婚姻只有法定登记一种形式,国家维持婚姻制度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家国家国,没有一个个小家,就没有国;没有国,也没有了家。
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如果说陈旭的遗产错误地到了他妻子手里,这错误陈旭要首当其冲担,因为陈旭没有及时去离婚。如果离婚了,妻子就成了“前妻”,前妻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时你就会发现离婚的价值,对恩断义绝的配偶该离婚还是要离婚的。
不过,这个新闻事件有点特殊,陈旭患重病,离婚程序对一个患重病的人来说或许比较困难。所以啊,怎么说呢?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对离婚简化点,不要那么多婆婆妈妈的名堂。婚姻不是靠拖时间能挽救的。
陈旭除了离婚外,还可立遗嘱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陈旭是可以立遗嘱解决羊入虎口的问题,可惜他没有及时立。
没有及时离婚,没有及时立遗嘱,恶妻讨了便宜。反过来又证明了婚姻的“价值”,对女这样的“待遇”,对男同样存在这样的“待遇”。
网上女拳口口声声说“婚姻是对女性的剥削”,看看该判决,婚姻对女性剥削了吗?婚姻是相互扶助,也是相互享有,如果陈旭的妻子尽了照顾义务,陈旭的姐姐是没有任何继承份额的。这就是婚姻对法定配偶的保障。
现在有些网民号称只同居,不结婚,本案中的妻子和陈旭若只是曾经同居,没有结婚证,那么遇到此类情况,就不存在遗产继承权利了,不要说40%了,毛都没有。因为她既不是继承人,也不是照顾人。
同居和结婚,看起来都是男女在一起生活,但其实差别大得很,关键时刻,就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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