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鲁行申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某事务所,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涛。
原审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臧某勇。
委托代理人童某浩,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事务所、原审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行终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孙*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焦点问题是原二审判决是否合法正确。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亦依法平等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自2021年6月起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事务所作为参保单位为再审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明确包括工伤保险,故再审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资格。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以下班为目的从工作地返回其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案发当天处于端午节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监控照片无法看出系进出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再审申请人主张系整理张丽平离婚诉讼一案,但该案授权委托书显示的委托单位是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并非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为被申请人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原审被告莱西市人社局认定再审申请人系从被申请人律所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之情形。原一审判决撤销本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原审被告重新作出认定,结果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后,维持原一审判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林灿
审判员:王云阁
审判员:陈晖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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