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32期三川汇文化科技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我国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的行业、领域及业务。在清单之外的领域,所有经营主体,无论国企还是民营、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享有同等待遇,可依法平等进入,从而实现“非禁即入”。总的看,“非禁即入”这种管理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缩短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了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一项让企业有获得感的标志性改革举措。
编审| 时光
编辑| 半岛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更加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取得新的重要成果。
这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国统一。 也就是实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这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从而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二是事权法定。 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济运行中面临突发重大风险的,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但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部门规章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不得违规设立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三是公开透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确保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从而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四是“非禁即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从而将“剩余决定权”赋予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三川汇文化科技整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涉及文化领域规定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拍卖、直销业务: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旅馆住宿业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
·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资格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告或设置特定广告设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含中医)、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审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境内举办特定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仅包括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审批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及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文物销售经营许可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及标的审核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含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外国新闻机构开展合作审批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开版审批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审批(含变更名称审批)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核准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指定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片审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彩票: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
·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资格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
·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业窗口与顶尖新媒体【三川汇文化科技】已运维4000多期(持续十多年,跨越4000多天),推送文化、旅游、体育领域专业优质文章8000多篇。【三川汇文化科技】始终秉承权威、专业、准确、及时、实用的特点,聚焦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前沿动态、发展思考,直面新时代行业发展重大问题,融汇行业内外精英的观察和理解,得到了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精英从业者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亦架设起沟通各方的畅通渠道,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文物局、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各地市政府,以及全国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重要助手。欢迎订阅关注!
喜欢这篇吗?分享、点赞、推荐,都安排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