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一个850万元医疗设备维保项目,由于重复打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问题遭到投诉!
昨天,《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都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披露了该医院的这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投诉结果如何?
2024年12月2日,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修维保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为850万元,共5个采购包。
12月25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5个采购包全部名花有主。
2025年1月20日、26日,该项目先后发布了合同公告。
然而,就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四川金鑫源昇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了7个投诉事项。
笔者注意到,金鑫源昇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5——“采购包4涉及重复打分”、投诉事项7——“采购包2、3、4业绩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得到了财政部门的支持。
4月22日,成都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两个投诉事项作出了投诉成立,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结果。
事实上,就在4月8日,该医院一个600万元《排队叫号信息发布系统采购项目》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才刚刚遭到投诉。
而彼时,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成交结果,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同样作出“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结果。
那么,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的这两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中,责任人究竟是谁呢?
据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解读称,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具体责任人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通常包括以下主体:
1、采购人(招标单位)
若投诉成立的原因系采购人违法违规(如规避招标、设定歧视性条款、未依法履行采购程序等),采购人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追责。
2、采购代理机构
若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审等环节存在过错(如程序违规、泄露投标信息等),可能被认定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评审专家
若投诉因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审、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如打分明显不公),财政部门可处罚专家并追偿损失。
4、供应商(中标人)
若供应商通过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骗取中标,合同虽履行仍可能被追责,赔偿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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