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仪征港务有限公司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23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扬环03罚字〔2026〕61号
被处罚单位:仪征港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处罚结果和依据: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版)》表3-1无证排污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案件总分值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4%)=23.2万元。
综上,鉴于我局已于2026年8月1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6〕03-9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违规排放污染物,现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处罚机关:仪征生态环境局
来源:仪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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