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涉及多个环节、不同主体。随着“五即”规范化建设和“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的来源和去向更加清晰。信息能够追溯,相关数据能否成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又该如何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强化危险废物“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对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及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作出系统规定。
信息化监管如何转化为法定义务?危险废物交由其他单位后,各方责任如何落实?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曹晓凡。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如何实现全程追溯?
中国环境报:《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具体而言,“五即”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危险废物管理义务如何衔接?
曹晓凡: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其中,信息化追溯的核心,是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溯、责任可究”的全周期追溯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还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台账、信息申报和贮存等作出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相关资料;危险废物的贮存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五即”规范化建设将这些管理要求落实到危险废物产生、包装、称重、打码、入库等具体环节,使危险废物从产生之初就纳入信息化管理,防止失管失控。
中国环境报:“一码贯通”的关键,是将不同环节的管理信息连接起来。危险废物实物、识别标志、管理台账、申报信息和转移联单之间,应形成怎样的对应关系?
曹晓凡: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的重要要求,是保证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提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覆盖率”指标,推动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处置“一码贯通”全面应用,打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壁垒。
实施“一码贯通”跟踪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实物、识别标志、管理台账、申报信息、转移联单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可追溯监管,强化环境风险监控。
中国环境报:随着“五即”“一码贯通”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还需要做好哪些配套工作?
曹晓凡:首先,应进一步明确数据交换规范,完善数据标准,为不同环节的信息衔接提供支撑。
其次,要进一步消除“信息孤岛”,推动跨部门数据协同共享。特别是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交通运输等业务数据的共享,建立运用大数据发现违法线索的机制。
再次,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尽快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和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再生产物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形成全链条制度合力。
此外,还应尽快出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指南》,进一步明确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规则,为基层执法提供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引。
数字化监管如何促进违法认定与责任落实?
中国环境报: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将给违法发现和执法取证带来哪些变化?如果系统数据与现场实物、管理台账或者申报信息不一致,能否直接据此认定违法行为?
曹晓凡:长期以来,执法人员数量相对有限与监管对象数量较多之间存在矛盾。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有利于发现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取证效率。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对违反相关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称重、打码、入库、转移等系统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定此类违法行为,需要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证据收集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勘验、查封扣押、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多种途径进行,也可以收集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周边居民提供的证据材料。
中国环境报:数字化监管使漏报、错报、台账与实物不一致等问题更容易被发现。在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如何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曹晓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责任认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行为和相关证据,依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于一般的管理疏漏,若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则不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中国环境报: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利用处置涉及多个主体。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其他单位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后,其法律责任是否当然终止?
曹晓凡: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收集、运输或者利用处置单位后,其责任是否当然终止,关键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2026年修正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的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核实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因此,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其他单位后,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如果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贮存、转移和经营许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哪些变化尤其值得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关注?
曹晓凡:实践中,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缺失、未制定管理计划、管理台账不规范、贮存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违规转移,以及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问题,可能增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风险,甚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基层执法人员和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当重点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与此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的不同。
例如,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此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则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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