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公正同在
人们在电视和报刊上看到的只是特别法庭进行的审判,很少有人知道这些事情前后的内幕和一些复杂的过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害,对军队高级将领的迫害,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进行了。
1967年1月23日,林彪在中共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就曾煸动说:“有的关起来,有的戴高帽子,有的抄家。……有些方式,如搞‘喷气式’,对有的人就得用这个办法,如对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就很需要。……对老干部有的要烧,不但烧,有的还要烧焦。……无论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权),有的早夺,有的迟夺。或者上面夺,或者下面夺,或者上下结合夺。”
据有关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北京市有10,289名干部群众被迫害致死。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受迫害干警达5400多人,其中有571人被打成“反革命分子”,138人被迫害致死。在军队中有8万多人遭受诬陷迫害,其中1169人被迫害致死。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参加这场特别大审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文革中无论是自己,还是亲人、朋友或者是同志和熟人,几乎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迫害。因此从参加预审的那一天开始,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曾一再地告诫自己,决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依照法律办事。这种依法办案的实例很多。
关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煸动搞乱军队的问题,通过预审时证明已是事实,公安部的起诉书上也写了,可是特别检察厅却没有提出起诉,我所参加的特别法庭也没有对此进行审判。这到底是一个什么原因呢?
公安部在预审结束后的起诉意见书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中,江青说:“我是炮手”,“我有炮队”,并指派迟群、谢静宜等为“炮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空军机关和部队的一些基层单位“点火放炮”,煽动搞乱军队。江青诬蔑总参谋部是“林彪余孽”,“要放火烧荒才好”。江青还诬陷军委、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军政大学的领导“捂盖子”,并伙同张春桥、王洪文策划在这些单位“点火”。3月5日,江青对陈亚丁(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等人说:“你们要放火烧荒”,煽动搞乱军夺权。
对于这件事情,公安部起诉书上的事实是清楚的。既然有此事实,特别检察厅为何对此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而不将此事写入起诉书呢?特别检察厅对于江青一伙人所说这件事情的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发动“批林批孔”的原因不应全部归于“四人帮”,更不能全部归于江青个人。而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在京部队单位 “批林批孔” 动员大会,这件事情是中央知道的,全部定成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罪行不完全合乎当时的实际,所以特别检察厅没有对此向特别法庭提出起诉。最后,特别法庭只是在判决书开始叙述集团犯罪部分中提到“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一句话,没有将此列入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个人犯罪的部分。
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预审和审判过程中,所有参加的公安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办案人员,都认识到这场审判的重要性,认识到肩负的历史重任,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水准,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同的意见和辩论。但是只要谁的意见正确,合乎事实与法律,几方面都会认真听取。除了彭德怀这件事情之外,还有我曾讲到的关于上海武装叛乱不能算在姚文元头上的问题;江青的叛徒问题证据不足不应向特别法庭起诉的问题;江青操纵河南武斗起诉后未定罪的问题;张霖之之死公安、检察未写入起诉书,而特别法庭却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后并给江青以定罪的问题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
最后,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6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48条罪行,认定10名被告犯了刑法8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7条罪。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16条,新增加了7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只定了4条罪。这都体现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地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