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文史精华》2009年6期 沈国凡/采写整理 原标题:《特别法庭——高举正义与公正之剑》
彭德怀冤案是如何写入起诉书的
1980年8月14日,我在参加预审时看到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二方案一稿)》上面,竟没有彭德怀遭受迫害的条文,觉得很奇怪。在王洪文预审组的讨论时,我提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起诉书没有提到这件事情?
意见提上去后,很快得到了采纳。公安部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上写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彭德怀的(二十一)条文。条文称:“1966年6月,江青、康生、陈伯达、关锋、戚本禹诬陷彭德怀‘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的活动’,提出要‘在广大群众中揭穿他的丑恶面目’,‘彻底消除这个隐患’。”条文中又说:“1967年7月,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人指挥、煽动‘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等组织,对彭德怀进行批斗。戚本禹对‘北航红旗’的头头韩爱晶说:要‘厉害一点,不能对他客气’。7月19日的批斗会上,彭德怀被毒打致伤。之后又被轮番批斗。彭德怀因长期关押、折磨,于1974年11月含冤去世。”
我看了后,从一个法官的直觉认为这样还不行,这条罪状在起诉的几个被告人中应算在谁的头上?我在后来的讨论时又提出说:“起诉书的草稿上所写的此条,是戚本禹和韩爱晶的罪行,他俩不属于这次审判的被告人,对此起诉的意义不大。起诉的罪行,要对准某一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言,不能搞在非起诉的被告人头上。”
当时预审,林彪死党的几名罪犯是由总政治部保卫部在审理,他们不住在秦城监狱里,而是住在市内的新街口,我对他们预审的情况不太了解,只是从法律和直觉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合乎法律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后来,总政治部保卫部在复核预审的材料时,发现黄永胜曾于1970年11月3日审批“同意”专案组报告中提出对彭德怀“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公安部在起诉书的草稿中删去了前面与几名主犯无关的内容,而将此条加入了起诉书草稿。特别检察厅又将此条写入了正式的起诉书。
1966年12月,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戚本禹在林彪、江青的授意下,指使北京地质学院红卫兵头头王大宾和北京航空学院红卫兵头头韩爱晶,派人秘密去成都,将正在成都担任三线建设第三副主任的彭德怀押回北京。周恩来知道后立即指示各方面,一定不要胡来,一定要保证彭德怀的安全。到了1967年,全国上下批判“走资派”的来势更加凶猛,被林彪、江青一伙人煽动的一些造反派,说什么我们不听周总理的,只听中央文革的。周恩来已无法控制形势的发展了。
1967年7月19日,戚本禹在江青、康生的策划下,指使北京航空学院韩爱晶组织召开万人大会,对彭德怀进行残酷批斗,要他交代“为什么1959年在庐山会议上写信反对毛主席”?
彭大将军,不肯弯腰,头颅高昂,面不改色,铁骨铮铮,说:“我写信给毛主席是反映情况,我不反对毛主席。”
有一名将军却跳上了台,问彭德怀:“你认识我吗?我是差点被你枪毙的人。”说着,这名将军就朝彭德怀左右开弓地打了两个耳光,接着又踢了一脚。
彭德怀想起了当年朝鲜战场上的情景,他怒吼道:“我认得你,你在朝鲜战场上是个怕死鬼,我是差点没有枪毙你,我当时应该枪毙了你!”
这伙人接着一阵拳打脚踢。一个年已69岁的老人,再硬的骨头也受不了这样的折磨,彭德怀被当场打倒在地,“唉”的一声就晕了过去。
我在秦城监狱参加预审看材料时,见到当时医生开的一张有关彭德怀的检伤单复印件,上面记载着彭德怀的肋骨被打断了两根。
8月,在批斗彭德怀的同时,还把他的夫人浦安修揪到现场陪斗,说她不揭发彭德怀的问题,反而为彭德怀涂脂抹粉。彭德怀远远地看着很久都没有见面的妻子,对造反派说:“她是无辜的,不要打她了,你们要打就打我好了!”
从1967年开始,彭德怀就被没完没了的被批斗和审讯,专案组常常是通宵达旦轮番地对他进行逼供,要他交代“里通外国”,逼他承认同赫鲁晓夫“密谈”是“同苏修勾结”等等。1970年11月3日,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黄永胜审批同意“彭德怀专案组”《关于反党头目、里通外国分子彭德怀罪行的审查综合报告》。
这个报告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1974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忠诚的儿子、为共和国的诞生和成长立下过赫赫战功的彭大将军,在被监禁8年之后终于冤死狱中,时年76岁。
根据起诉书指控黄永胜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迫害彭德怀的案情,1980年12月5日,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黄永胜。审判员问:“这个报告(指‘彭德怀专案组’写的报告)从你手里出去的,你要不要负这个责任?你亲自批了要不要负责任?”答:“我亲自批了是同意上报,这个责任我负。”问:“这个报告你批了‘同意’,这是事实吧?”答:“是事实。”
最后,特别法庭在合议时一致同意判决认定:“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
正义与公正同在
人们在电视和报刊上看到的只是特别法庭进行的审判,很少有人知道这些事情前后的内幕和一些复杂的过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害,对军队高级将领的迫害,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进行了。
1967年1月23日,林彪在中共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就曾煸动说:“有的关起来,有的戴高帽子,有的抄家。……有些方式,如搞‘喷气式’,对有的人就得用这个办法,如对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就很需要。……对老干部有的要烧,不但烧,有的还要烧焦。……无论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权),有的早夺,有的迟夺。或者上面夺,或者下面夺,或者上下结合夺。”
据有关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北京市有10,289名干部群众被迫害致死。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受迫害干警达5400多人,其中有571人被打成“反革命分子”,138人被迫害致死。在军队中有8万多人遭受诬陷迫害,其中1169人被迫害致死。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参加这场特别大审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文革中无论是自己,还是亲人、朋友或者是同志和熟人,几乎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迫害。因此从参加预审的那一天开始,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曾一再地告诫自己,决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依照法律办事。这种依法办案的实例很多。
关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煸动搞乱军队的问题,通过预审时证明已是事实,公安部的起诉书上也写了,可是特别检察厅却没有提出起诉,我所参加的特别法庭也没有对此进行审判。这到底是一个什么原因呢?
公安部在预审结束后的起诉意见书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中,江青说:“我是炮手”,“我有炮队”,并指派迟群、谢静宜等为“炮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空军机关和部队的一些基层单位“点火放炮”,煽动搞乱军队。江青诬蔑总参谋部是“林彪余孽”,“要放火烧荒才好”。江青还诬陷军委、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军政大学的领导“捂盖子”,并伙同张春桥、王洪文策划在这些单位“点火”。3月5日,江青对陈亚丁(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等人说:“你们要放火烧荒”,煽动搞乱军夺权。
对于这件事情,公安部起诉书上的事实是清楚的。既然有此事实,特别检察厅为何对此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而不将此事写入起诉书呢?特别检察厅对于江青一伙人所说这件事情的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发动“批林批孔”的原因不应全部归于“四人帮”,更不能全部归于江青个人。而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在京部队单位 “批林批孔” 动员大会,这件事情是中央知道的,全部定成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罪行不完全合乎当时的实际,所以特别检察厅没有对此向特别法庭提出起诉。最后,特别法庭只是在判决书开始叙述集团犯罪部分中提到“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一句话,没有将此列入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个人犯罪的部分。
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预审和审判过程中,所有参加的公安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办案人员,都认识到这场审判的重要性,认识到肩负的历史重任,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水准,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同的意见和辩论。但是只要谁的意见正确,合乎事实与法律,几方面都会认真听取。除了彭德怀这件事情之外,还有我曾讲到的关于上海武装叛乱不能算在姚文元头上的问题;江青的叛徒问题证据不足不应向特别法庭起诉的问题;江青操纵河南武斗起诉后未定罪的问题;张霖之之死公安、检察未写入起诉书,而特别法庭却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后并给江青以定罪的问题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
最后,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6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48条罪行,认定10名被告犯了刑法8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7条罪。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16条,新增加了7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只定了4条罪。这都体现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地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
特别法庭面临压力——全国一片喊“杀”声
经过两个多月的法庭起诉和调查之后,特别法庭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10名主犯如何量刑?庭审结束,特别法庭进入合议阶段,情况变得复杂起来。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在正式宣判之前,合议庭的一切行动对外都是严格保密的。
参加法庭审判旁听的各方面代表共达6万多人次,这些人通过各种方式向法庭表达了他们各自的意见,有的认为王洪文、陈伯达在法庭上态度较好,可判15年徒刑。姚文元在法庭上只认错不认罪,应判无期徒刑。林彪集团中的几个人,黄永胜认罪态度不好,应判20年徒刑。李作鹏在法庭上一直都是一个“硬角”,也要判20年。吴法宪、邱会作要判13年。江腾蛟谋害毛泽东主席,罪当杀头,但他有自首情节,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革命战争年代立过战功,所以应免其死刑,判20年徒刑。同时很多人还将林彪集团的几名主犯与江青集团的几名主犯进行了比较,认为江青集团的一伙人是靠“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迫害别人起家的,要重判,判轻了说服不了人,不利于教育人民。林彪集团的几名主犯过去都曾立过战功,建议法庭给以考虑。虽然对于罪犯的量刑有不同看法,但有一点大多数人是共同的,那就是主张将江青和张春桥两名罪大恶极、顽固不化的首犯杀掉。
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也向法庭转告了他们的意见,这其中包括当时的领导人华国锋、邓小平、李先念等,开始也都在一些场合发表过自己的个人看法,对于“四人帮”的量刑都提出了不同意见,最集中的一点就是主张对其中的首恶必须判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1980年12月,法庭在紧张的审判中,就开始对以后的量刑进行了准备,并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由军队方面选出88名代表,在北京京西宾馆,对10名主犯的量刑进行投票。结果是有48人主张对江青判死缓;有33人主张对江青判死刑,立即执行。有46人主张对张春桥判死缓;有36人主张对张春桥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邱会作、江腾蛟、陈伯达、黄永胜主张判死缓的各有13人、25人、15人和11人。对于其他几名主犯,也有主张判无期徒刑的,也有主张判20年的,也有主张判15年的。
法庭不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民来信,这些信件集中到一点,就是“这些人罪恶滔天,不杀不能平民愤……”否则“刑法将是一纸空文”,力主杀掉顽固不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这时社会上又有了各种谣传,说是“四人帮”中最年轻的王洪文说:“10年以后再见分晓”。这种谣传,无意中对于中国民间的主“杀”浪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在这个节骨眼儿上,上海方面向中央呈送了一份报告,要求杀掉犯下大罪的马天水,在特别法庭内部立刻引起轩然大波——这是向特别法庭的一种“逼宫”的意见。马天水只是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一名骨干分子,并非主犯,如果马天水都该杀,那么几名主犯该如何判呢?特别法庭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就在这时,香港《明报》、《文汇报》等许多新闻媒体,也发表意见,有的主张根据罪行大小和认罪态度,判处部分被告死刑。许多国际友人、国际法律专家纷纷致电中国,表明他们对于这起案件量刑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江青的量刑,更是国际上关注的重点。
就在法庭合议之前几天,民革中央副主席屈武,出于对江青所犯罪行的愤怒,直接给邓小平写了一封信,认为“江青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如不处以死刑……则将铸成大错。……事关重大,故敢直言”。
杀还是不杀?杀几个?是立即执行,还是实行缓期?如果没有一个罪犯被杀头,特别法庭是否能向全国人民交代?庄严的法律与愤怒的民情,在特别法庭内外交织着,冲撞着……
江青的量刑——三位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1981年1月22日,人民大会堂天津厅。特别法庭在这里召开合议庭评议会议。会议由特别法庭庭长江华主持。
出席人员按当时“简报”的排列顺序为:
庭 长 江华
副庭长 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
审判员 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
缺席 费孝通
记录 书记员高克盛、黄林异、李秀敏、甘明秀
进行评议的发言是自由的,各种不同的意见都在这里得到了表述,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这里也同时进行着辩论。特别法庭的法官们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全国人民负责,对我们的后代负责以及对被审判对像本人负责的精神,畅说欲言,各抒己见,同时也进行着量刑的法律辩论。这一切,对于外界都是保密的,至今都没有任何人批露过特别法庭合议时的具体情况。
合议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量刑,是对每个法官掌握法律程度的一次衡量,也是对前阶段大审判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总结,当然是很精彩的。
江华庭长首先讲话。
他说:“今天是第五次全体审判员会议,主要是量刑问题,大家有什么意见,进行讨论。方法上是不是这样的,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来评议,就是合议了。我们过去各小组都酝酿了,审判庭也酝酿了,在这个基础上,一庭也谈一谈各方面的意见,二庭也谈一谈各方面的意见。不仅酝酿有各种的意见,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甚至表决的时候都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都是正常的。认为有不同的意见就是错误,没有那回事。我们合议,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是少数服从多数。说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没有那回事……合议的时候都应少数服从多数,这个要说清楚。在这个基础上,采取两个庭先谈一谈,谈了之后,大家看对哪个人有什么意见,发表一下意见,没有别的意见,我们就一个一个地表决。”
全体审判员对江华庭长的意见都表示同意。
曾汉周副庭长首先向合议庭介绍了第一审判庭酝酿的情况,说:“……江青的罪,归纳起来有八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7月伙同康生、陈伯达,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由于江青本人的诬陷迫害,使刘少奇被迫害致死。3.1968年7月伙同康生诬陷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她亲自点名诬陷的有24个,致使这些被诬陷的人都受到迫害。4.1976年3月,江青擅自召集12省、自治区负责人会议,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干部。5.诬陷并决定逮捕关押杨易辰、杨承祚、王光恩、郝苗等11人。6.诬陷原煤炭部部长张霖之,致使张霖之被非法关押打成重伤致死。7.诬陷劳动模范时传祥,使时传祥遭受残害,折磨致死。8.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非法搜查郑君里等5人的家,对他们进行人身迫害。
“这些判决书上都有了,在江青这个案子的卷宗里都有详细的材料。这里只是点一下就行了,是主要的。这8条主要的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刑法条文和我们昨天讨论判决时适用的是一致的。适用刑法的98条,组织反革命集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阴谋颠覆政府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2条,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首要分子或其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江青适用这个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到15年;第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对于江青的定罪问题,在此之前的审判员会议上早就进行过激烈的辩论了。
判决书草稿上还给江青的罪行定了适用于刑法条文101条:犯有反革命伤人、杀人的罪行。对于这一条,审判员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展开了一场辩论。
1980年1月20日,特别法庭在人民大会堂天津厅召开第四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判决书(草稿)中对江青所犯罪行是否适用刑法第101条的问题。判决书(草稿)上写着对江青的罪行适用第101条。听完之后,审判员任凌云发言说,对于判决书(草稿)上的其他部分没有意见,但对于江青的罪行适用于101条表示不同意。他的发言得到我和曲育才的共同支持。可是,大多数人却不同意我们3个人的看法。
当时“四人帮”粉碎不久,一些“左”的东西还有待肃清,加之全国人民对祸国殃民的“四人帮”的愤怒,以及这伙人对党和国家所造成的危害,如何定他们的罪行都不为过。在这个时候要站出来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需要一定胆量的,因为搞不好就会被误认为为“四人帮”说话,替江青“翻案”。可是作为一名法官,依据的是法律,是事实,定罪的准确性直接地关系到特别法庭的权威性,那是不能因为一些外部的原因作半点让步的。
我和任凌云、曲育才3个人共同的看法是:从法庭调查来看,江青虽然通过各种手段迫害死了很多干部群众,但这与王洪文犯有反革命伤人罪,江腾蛟犯有部署谋害毛泽东主席罪不同,江青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去进行杀人、伤人,在专案组中搞逼供信逼死人,不能算是江青犯有直接杀人、伤人罪。
可是,持另一种意见的人占了大多数,他们中包括特别法庭的顾问和曾做过政法工作的法官,其理由是:江青指使专案组逼死了几条人命,非要追出她所需要的“材料”不可,说明这是变相的杀人。
我们3个人坚决不同意,认为变相杀人并不是直接地杀人,不适用101条。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还有少数同志没有表态。
辩论是激烈的,心灵都是光明磊落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如果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应负的罪行从眼前逃过,我们将愧对党和人民的信任;但是我们如果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量刑,我们将面对历史与后人对我们的指责。用“重任如山”来形容我和全体审判员此时的心情也不为过分。
我们虽然是少数,但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我们表示:不同意江青的罪行适用第101条,把这一条写上判决书对全国的审判机关会起很不好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写上去的话,对这一条我们3个人不签字。
意见一时难以统一,会议决定授权庭长、副庭长研究裁决。
1月21日,第四次全体审判员会议继续举行。会议围绕着判决书(草稿)继续展开讨论。这次会议从上午的9时,一直开到下午的6时,中间只简单地吃一点午餐。对于昨天会议所遗留的争论问题,经庭长会议裁决,在判决书中去掉对江青适用第101条的提法。
最后,全体审判员一致举手通过了判决书。
一个具体日期的纠正
曾汉周在讲张春桥的罪行时说:“……张春桥,罪行也是8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张春桥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3.伙同王洪文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4.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伤残388人。5.1966年12月,支持蒯大富组织游行示威,煽动打倒刘少奇。6.指使策划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7.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干部138人。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阴谋兵变。8.指示马天水、徐景贤诬陷领导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张春桥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是适用刑法条文,一共有这么几条: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这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阴谋颠覆政府,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93条,策动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1条,以反革命为目的伤人的,处无期徒刑;102条,以反革命目的,宣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性质、情节和量刑标准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的几次会议上,对于张春桥的罪行量刑,大家都没有提出别的异议。但对于判决书(草稿)中,有关“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时间,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判决书(草稿)写错了,上面写张春桥审批的日期是“1967年7月”,而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同志们对此找来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上面写的也是同判决书(草稿)一样的日期。
江华问我:“你能不能确定?”
我说:“能确定。”
江华又问我:“你有材料说明吗?”
于是我将此事的来龙去脉作了汇报。
我在参加预审时曾经接触过这份材料,由于是上海的事情,所以记得很清楚。1967年7月31日,张春桥在上海向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要求改造上海民兵”,这份报告中将民兵改称为“文攻武卫”。中央同意后,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就起草了《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张春桥看后于8月20日在报告的第一页作了眉批:“同意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还作了其他的批语。因此,1967年8月底就成立了上海市文攻武卫指挥部,王洪文充当总司令。所以说,张春桥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批的报告,8月底成立的文攻武卫指挥部,而不是7月,7月31日是张春桥向中央写报告的日期。
那么这个日期又怎么能搞错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提到,“(四十五)1967年7月,张春桥在他审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
1967年毛泽东提出了“文攻武卫”的口号,特别检察厅只说张春桥在审定一份报告,没有说明审定的一份什么报告,我认为他们所以不写出报告的名称,是为了回避“文攻武卫”的提法。
后来,特别法庭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突破,判决书上明确写上“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中,就提出所谓‘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但是,起草判决书的同志是沿用起诉书上的日期,所以写错了。
早在1980年10月之前,我在秦城监狱“王洪文预审、起诉组”讨论起诉书时就已经提出来了。不知是由于太忙还是意见没有反映上去,结果在起诉上仍然将时间搞错了,判决书(草稿)又照着沿用,造成一错再错。1981年1月21日讨论了一天的判决书(草稿),仍没有人提出这个写错了的时间,我只好将此再次地提了出来。
当然,在整个审判和量刑中,这个时间只能算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不会影响到对张春桥的审判与量刑,但作为法庭的审判员,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细小的事情,尽量做到准确无误,这也是应尽的责任。
江华听了之后,点头说:“有这么回事。”于是他立刻派人到我们的住地——西直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去取卷宗。
一会儿,卷宗拿回来了,江华一看,立刻说:“这个问题不提出来 ,差一点搞错了!”于是,判决书(草稿)上的这个时间立刻改为:“1967年8月审批。”
法律的威严与量刑的公正
对于姚文元的罪刑,曾汉周说:“……姚文元的罪,列了这么7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3.1974年到1976年指使‘梁效’、‘罗思鼎’写作班子诬蔑国家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继续革命的对象。4.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5.1967年1月至9月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6.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7.1967年5月,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以上这些罪行都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是清楚的,罪行是确凿的。”“第二是适用法律条文: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颠覆政府罪,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2条,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刑事处分。”
对于姚文元的量刑,与会的审判员都没有提出别的意见。
曾汉周接着讲了对王洪文的量刑。他说:“……王洪文的罪行列了5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自已控制的民兵武装。1976年9月24日,他向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最后是上海武装叛乱。3.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4.1967年8月,组织指挥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伤残650人。5.1976年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以上这些罪行,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刑法的98条、92条、93条、101条、138条,这5条。”
对王洪文的量刑,大家认为是合乎实际和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此之前的有关会议上,对于王洪文的量刑问题,也是有过一些争论的。
关于康平路武斗事件,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说“在张春桥等的指使下,王洪文伙同打砸抢罪犯耿金章,组织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攻打‘工人赤卫队’……”特别法庭经过庭审后认为,此实际情况与起诉书上的有出入。事实是从1966年12月28日“工人赤卫队”总指挥王玉玺调集人员到康平路保卫市委机关开始,张春桥就对“赤卫队”恨之入骨。12月28日在张春桥指挥下,“工总司”二兵团司令耿金章包围了康平路市委机关,在双方武斗开始时,他四处寻找他们的司令王洪文,但不知道王洪文在什么地方。到武斗快要结束时王洪文才露面,指挥“工总司”镇压“赤卫队”。
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审判员都认为康平路武斗主要是“二兵团”司令耿金章指挥的,因此判决书上不能写“王洪文伙同耿金章”。这个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最后,判决书上定王洪文的个人罪行,只写“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
这体现我们办案人员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笼而统之地定罪,一是一,二是二,绝不含糊。
关于起诉书指控王洪文于1968年,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伙同徐景贤等人,借为中共“九大”准备材料之名,编造所谓《陈毅反动言论集》,对陈毅诬陷迫害,最后,特别法庭在合议时对此作出了对王洪文不予定罪。
1980年12月6日,对王洪文庭审后,王洪文审判组书记员杨富年对我说,有人反映有关陈毅点名批判的问题,1968年中央发过文件。我就说:“你是不是到机关机要处调出1968年的中央文件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杨富年回机关调出了中央(68)156号文件,我一看才知道是1968年张春桥回上海传达贯彻八届十二中全会决议的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党中央写了报告,报告中提到“二月逆流的那几个人要不要点名,看来点名很有必要”,并在报告中点了朱德、陈毅、聂荣臻的名字。毛泽东阅后同意张春桥的报告。于是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发(68)156号文件,批发全国“参照执行”。
我和杨富年看后,遵照“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精神,凡是毛泽东主席批示或点头的问题,都不定有关被告人的罪,因此此条也不宜定王洪文的罪。
问题提出来后,中央领导同志建议特别法庭此事对王洪文不宜定罪。后经特别法庭讨论决定,虽然法庭对此事进行了庭审,但不定张春桥、王洪文等人的罪,就不写在判决书上了。还有,关于王洪文“长沙告状”一事,我再次提了出来,最后都被认定不记入王洪文个人的罪行。
曾汉周介绍对陈伯达的罪刑时说:“……陈伯达的罪行列了5条:1.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不是组织领导,和前面四个不一样。2.1967年7月,伙同江青、康生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3.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4.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迫害广大干部、群众。5.1967年12月,陈伯达诬陷中共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那里起作用,使冀东党冤案株连了大批干部群众。这5条罪,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文:98条,92条,102条,138条。”
第二审判庭刘继光审判员介绍了第二审判庭的情况:“……关于黄永胜,认定的罪共8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三条,一是诬陷彭德怀同志,二是诬陷叶剑英同志,再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第二个方面,关于制造冤案,迫害干部和群众,有三条,一条诬陷总参领导干部,再就是制造广东地方党冤案,再一个就是制造以文年生为主的反革命集团冤案。第三个方面,属于‘两谋’方面的,就是向叶群密报毛主席南巡时的讲话内容,一共8条罪行。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吴法宪: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方面有二个事实,一个是诬陷贺龙同志,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再一条是诬陷迫害空军的干部、群众174人,其中有两人被迫害致死,一个是南京军区空军参谋长顾前,一个是空军学院的副教育长刘善本。第三条,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了,林立果以空军党办的人员为骨干,成立联合舰队。他的罪行主要认定这几条。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李作鹏,罪行主要有三条: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诬陷贺龙,说他和叶剑英篡军反党;第二条,在海军诬陷干部群众120人;第三条,就是参加‘两谋’方面的,林彪叛逃当中,他没有阻止飞机起飞,事后还掩盖罪行,修改记录。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邱会作的罪行,认定有两条:一个是诬陷迫害总政干部,就是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罪恶活动中,邱会作起了重要作用;第二条诬陷迫害总后勤部干部和群众462人,被迫害致死的8人。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江腾蛟认定罪行主要三条:1.多次参与林立果策动武装政变和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罪行;2.积极参加林立果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3.积极参加林彪、叶群、林立果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适用刑法: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未遂)……”
审判员逐个举手表决
刘继光讲完之后,江华要全体到会的审判员充分发表意见。
全体审判员都发了言,特别是对于10名主犯的量刑问题,大家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各种意见。这些意见相互之间也有争论,但由于从预审到开庭审判,大家对整个案子都是了解的,而在这次会议之前,对于起草的判决书就已经开过4次会议讨论,各种意见在这时都已基本统一,很快就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这时有人提出,关于参加上海武装叛乱,点的人名不要太多了,这样重点不够突出,是不是少点几个人名。江华也同意这个意见,认为不能把参加(上海武装叛乱)策划会议的人都写上去。
当时上海的情况,那是1976年10月12日的晚上,“四人帮”在上海的骨干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以及武装叛乱,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口号,当时除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已被中央叫到北京参加打招呼会议之外,参加会议的除市委常委王少庸、冯国柱、张敬标和黄涛外,还有上海造反派中的“五虎将”陈阿大、黄金海、叶昌明、戴立清、马振龙,上海写作组的文痞朱永嘉、王知常,市委组织组负责人王日初,市民兵领导小组副组长施尚英和王洪文在沪的秘书廖祖康、肖木等人。
“四人帮”在上海的这些骨干分子,后来王少庸、黄涛由检察院免于起诉处分——这是一件至今都令人莫名其妙的事情;冯国柱被开除党籍,张敬标留党察看,其他从陈阿大到肖木共11人,后来被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处徒刑。这些人在策划上海的武装叛党乱时,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因此特别法庭在起草判决书时,在上面点了他们的名字,江华的意见在这伙人中有选择地加以点名。这不是一件小事,因为被特别法庭写入了判决书中并点了名的人,也就是宣告了他政治生涯的结束,法庭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江华转过身来对我说:“你王文正是从上海来的,判决书上只能写有代表性的人物,你看写上哪几个人?”
我说:“我的意见,在市委4个常委中写王少庸,他也是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的副主任,他分管政法工作,又是专案组的总负责人,迫害了不少干部,有民愤,应该点他的名,他是老干部中追随‘四人帮’的典型代表人物;再就是点‘五虎将’之首的陈阿大,他还是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另一个应该是点上海写作组文痞之首的朱永嘉,他也是参与姚文元写评‘海瑞罢官’的人物之一。”
江华表示同意这个意见。
后来在判决书(草稿)上改为:“十月十二日……当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市写作组负责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陈阿大等人开会,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
修改后点的几个人名,得到了全体审判员的一致通过。后来正式地印入了判决书。
还有一点是在1月20日讨论判决书草稿时,对于上面所写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长)”,“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长)”,我曾提出应在他们职务的上面加一个“部”字,写成“国防部部长”和“公安部部长”。因为我们写的不是一般的文件,而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份判决书,应尽量在文字上准确一些。
江华当即表示同意。
但是,就是这样认真的研究讨论,我们的工作中仍有不足。
判决书在本庭确认,被告人江青等10名主犯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的自然段开始时写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6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6人已经死亡。”
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书是写得很有分量的,文字上也是精雕细刻的,但是在这里却多出了一个“等”字,作为一份判决书,罪犯是几个就应是几个。在林彪、江青的反革命集团案中一共只有16名主犯,死掉的只有6名主犯,再没有别人,这里没有必要加上一个“等”字。
经过前后5次的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大家将各自的意见说出,并对判决书草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之后要进行最后的表决。
表决之前,江华对全体审判员讲话说:“我们审判是依法,依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成立特别法庭审理这10个主犯。我们审理的经过,是根据两法,是依法办事的。特别法庭尽管它有特别,特别也不能离开依法办事。我个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还是依法办事的……”
“现在我们快要结束,宣判之前我们讨论判决书,处刑,都是要依法。今天我们也是依法,按照法来办。我们量刑要考虑各方面的意见,被告人的意见……我们听了证人的,我们听了辩护人的,公诉人的,各方面的意见,我们都要考虑。我们这个也是依法办事。所以我们大家,今天都考虑到这个,考虑他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特别是考虑他犯罪的特点、历史条件,我们也是按照我们的判决书来办的,按照我们的刑法来办的,所以我们都是依法。人家怎么说的,我们不管他。看我们大家今天这么做,我们合法不合法,我看是合了法,在法上是能站得住的……”
江华讲完后,合议庭到庭的34位审判员对10名被告人的处刑,按合议中提出的各种意见,逐个进行了举手表决。请注意,这里是“逐个进行举手表决”,而不是一起举手表决。34名审判员全体通过。
表决后,曾汉周副庭长说明:审判员费孝通因随中国科学代表团出国,未能来参加评议,但他留下了书面意见,并且,除了提出自己的意见外,还表示“本人将同意根据本庭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不作保留意见。如判决时本人还未能返国,请在判决书上代为签字”。
庄严的审判员签名仪式
举世瞩目的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最后宣判的时刻即将来临。
1981年1月23日下午4时,人民大会堂天津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举行判决书签名仪式。
可是,在开会之前,却发生了另外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件事情对于我这个审判员来讲,至今都是一个未解开的谜。
当副庭长黄玉昆走进天津厅见到江华庭长时,他说昨天晚上回去,看到一份传阅文件,是上海发出的,材料上说建议希望在法律文书上不要点王少庸的名字,他是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
正好这时我站在江华旁边,听了感到吃惊,马上就问黄玉昆,上海什么机关,何人发来的文件?
他说我看完了马上传走了,具体人记不得了,只记得是不要在判决书上点王少庸的名字,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
江华说:“不要管他,反正判决书已通过了,写上没有问题。”
这份材料早不来,晚不来,正在宣判前夕送来了,他们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想恐怕不但是为了不点名的问题,而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再有,这事怎么会一下子传到上海,而特别法庭又没有看到这份传阅文件,江华也不知道,我感到很奇怪。
1981年2月,我回上海后参加对“四人帮”在沪的骨干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的审判,听到市委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同志说对王少庸要审判,可是北京来了电话,要上海不要审判王少庸。同年我列席市委召开的一次常委会时,检察院的领导同志提出对王少庸不审判不公平,请市委再向中央提出建议。市委第一书记陈国栋说我们市委提出过了,可是北京再次来电话,提出不要对王少庸作刑事处理,所以我们再不好提了。就这样搞来搞去,最后检察院只好对王少庸免于起诉了事。
至于上述从上海发往北京的传阅文件,到底是何机关,什么人写的信件,我回上海后通过市委考察办、市委党风调查组和检察院侧面了解,始终不得而知。这件事已过去20多年了,仍然是一个谜。
由此不难看出,尽管“四人帮”已经被粉碎了,被审判了,但要真正地建立起法制的社会机制,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长路的路要走啊!
庄严的签名仪式准时进行。
全体审判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排列顺序,分别在3份判决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按照这个顺序,除4位正副庭长外,审判员我是第一个签名的,当时心情十分激动,提笔的手都有些颤抖。
经特别法庭所有审判员对罪犯逐一进行评议,然后逐一进行表决,最后决定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签名结束后,江华对全体审判员讲了话。听完江华的讲话之后,面对着即将到来的全面胜利,全体审判员精神饱满,情绪激动。
特别法庭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是一次划时代的审判,代表着正义、法律、公正,代表着尊严、民心、真理,显示了中国这块古老而又年轻的土地上,一个噩梦般岁月的结束和一个充满希望与信心的新时代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