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50年代的婚姻,打上了很强烈的革命色彩。
这是新婚夫妻之间的留言(黄新原:《真情如歌》,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一版):
灵芝同志:
望你经常回忆自己幼时贫苦生活,保持自己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更望你永远保持努力学习的精神,争取做一个布尔什维克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你的爱人,良
于1952年10月15晚
1950年5月,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对最低婚龄作了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摆脱出来。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新《婚姻法》推出后,有些地方执行不力,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据1953年2月3日上海《青年报》报道,由于《婚姻法》在华东不少地区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目前妇女和青年男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自杀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各地不完全统计,浙江省57个县市在1952年1月到7月,因婚姻问题而被杀、自杀的达438人,据山东即墨、胶县的11个区统计,半年内自杀的50人中,青年即有37人,滕县专区自杀被杀的166人中青年即有86人。其中尤以妇女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