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未成年女孩遭灌醉性侵后身亡)
5月31日,江苏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吴某带未成年人郭某开房时,宾馆未核实两人关系及联系监护人,吴某趁郭某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郭某因呕吐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宾馆未履行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女孩醉酒遭性侵后身亡,宾馆被判赔偿
未成年人吴某与未成年人郭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约在某大排档吃饭。为达到与郭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吴某将郭某灌醉,并带至某宾馆住宿。某宾馆只登记吴某身份信息,未登记郭某身份信息,亦未核实二人关系及联系监护人,即为二人办理入住。吴某趁郭某醉酒无意识,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次日,郭某被发现在宾馆房间内死亡,经鉴定,郭某系严重醉酒后呕吐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吴某以犯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郭某父母以宾馆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宾馆对旅客住宿必须登记身份信息;如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某宾馆为吴某、郭某办理入住时未履行前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郭某遭受吴某侵犯,因严重醉酒无人照看而死亡,判决某宾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强化对宾馆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依法惩治不纵容,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某学校未成年在读学生。上学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先后4次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辱骂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校园管理秩序也受到较大影响。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监护人共同代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三人的监护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综合施治形成合力,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该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促使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并主动与社区、学校对接,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该案警示校园欺凌者将受到法律惩治,体现了对被欺凌者的保护,教育指引未成年人向善向正,不做校园欺凌实施者、参与者和旁观者。
督促离婚父母当好合格家长 ,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刘某与吴某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后二人感情不和,刘某将小女儿交由其父母照看,自己赴外地工作。吴某经常加班,对大女儿照料不周,导致刚步入小学的大女儿出现强烈厌学情绪。2024年3月,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吴某和刘某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两个女儿的抚养归属意见不一。吴某称其工作强度大,长期处于焦虑状态,无法抚养女儿;刘某称其本人在外地工作,精力有限,不能同时抚养两个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告诫二人,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大女儿正处于幼儿园向小学转变的过渡时期,父母应加强和孩子沟通交流,帮助其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小女儿年幼,更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同时提醒二人,法院将不定期进行案后回访,及时了解孩子们的成长动态。最终,刘某、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抚养大女儿,刘某抚养小女儿,二人表示今后会相互协商配合,确保孩子们不因父母离婚而缺爱。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