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超22万元!绵阳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20%
给予举报人酬金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4285694。
法定代表人
张忠。
执行依据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2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1103561.51元。
悬赏金额
凡向
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
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20%给予举报人酬金。
悬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方式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
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转发扩散
让更多人看到
来源: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亚妮
校对:朱雅馨
审核:李俊 黄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