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六千亩草原遭破坏,地方政府未按时完成治理被提起公益诉讼)
“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启动代履行程序,但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内蒙古一地方政府因前述原因被诉至法院。
经检察院督促,地方政府承诺开展治理却不依法履职
2004年至2018年,锡林郭勒盟某煤业公司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也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露天采矿,占用、损毁天然草原6200余亩。该煤业公司虽然于2008年编制了复垦方案,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草原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以下简称锡盟检察分院)在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发现本案线索。
锡盟检察分院初步查明因煤业公司采矿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植被持续多年未得到有效治理。依据环境保护法、草原法以及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乌旗政府)依法负有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职能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西乌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草原生态破坏、公益受损。
经锡盟检察分院督促,西乌旗政府承诺于2022年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并恢复草原植被,但至2023年3月仍未依法履行职责。
发出建议近三个月仍无有效进展,检察院将地方政府诉至法院
锡盟检察分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西乌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煤业公司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若煤业公司限期拒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治理。
2023年5月11日,西乌旗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启动代履行程序,正在开展矿山治理,同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2023年5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跟进调查发现,采坑现场已有施工机械车进驻施工,但仅清运部分渣土。西乌旗政府虽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存在履职拖延的情形,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完成时间不明,被破坏的草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
同年6月7日,锡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乌旗政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由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前述义务;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义务的,依法追偿代履行费用。
政府辩称“一直在跟进处理”,请求驳回检察院诉讼请求
在2023年7月20日的公开审理过程中,西乌旗政府辩称,针对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占用草原采矿问题,西乌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跟进处理,不仅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方式追缴行政罚款600多万元,而且已经启动行政强制代为履行程序。在后续工作开展中,将加大查处力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指出,经鉴定,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天然草原面积6200余亩,区域草原由于开挖、基础建设、渣土覆盖遭到毁灭性破坏,极易成为区域内沙尘发源地。西乌旗政府职能部门虽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责令退还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理决定未得到执行,行政罚款未收缴到位。西乌旗政府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启动代履行程序,但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11月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西乌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截至2024年3月5日,当地已投入治理资金1亿元,回填土方量1104万立方米,治理被破坏的草原矿山地质环境6200余亩,并开展植被恢复。代履行费用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由煤业公司于生态治理恢复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向西乌旗政府支付。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